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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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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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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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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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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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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1998年10月26日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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