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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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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建立的基金和筹集的资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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