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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依法建立学会基金);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至(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学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具有民主办会的作风;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殃情况的,由全国会
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
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室的专、兼职
人员。学会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均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条 根据地球物理学科的发展及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独立学术机构,负责并独立开展各专业或学科的学术活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增减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上届委员会常委会提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备案聘任,委员中应尽量吸收理事会理事。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20人时,可设5-9人的常委会;委员人数在20人以上时,设7--11人的常委会,由专业委员会选举(包括通讯选举)产生。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由常委会推荐产生,经学会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l人,由主任提名,报理事会备案。为便于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可请专业相近的科研、生产及教学单位为支持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理事
会对有关的专业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
后聘任;其成员由主任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聘任。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主
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球物理学会,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业条活动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征得所在国家的
许可,可以建立国外分会,在业务上进行联络。
第三十四条  凡有5名以上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是本学会的基层
组织,负责本单位会员的学会活动和会员管理工作。会员小组受本学会和地方学会的领
导。会员小组设组长1人,会员人数多的可增设1-2名副小组长,小组长及副组长由会员
选举产生,报本学会和地方学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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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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